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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乌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季生珍诉被告刘洋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生珍,刘洋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乌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季生珍,女,汉族,现住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被告刘洋,男,汉族,现住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生珍诉被告刘洋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生珍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生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生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季生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小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