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刑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谷付伟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谷付伟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刑执字第716号罪犯谷付伟,现在河南省洛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谷付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市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2011年3月12日,伙同张某将舒某的亲生儿子,以56000元的价格卖掉,获利16200元。罪犯谷付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付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谷付伟自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付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伟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