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民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萌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二初字第328号原告:张艳萌。委托代理人:耿艳斌,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封建新,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继坤,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东路小营房村。委托代理人:温培培,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萌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2元由原告张艳萌负担。审判员 李亚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贾秉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