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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迁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杨树印与刘国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印,刘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迁执字第327号申请人杨树印,男,汉族,住遵化市。被执行人刘国兴,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杨树印与刘国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树印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秀  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书民(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