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迁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杨树印与刘国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印,刘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迁执字第327号申请人杨树印,男,汉族,住遵化市。被执行人刘国兴,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杨树印与刘国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树印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秀 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书民(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