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执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觉明与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觉明;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1435号申请执行人王觉明。被执行人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商城内。法定代表人陆雪兴。王觉明与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吴民初字第0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5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王觉明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40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838元。因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王觉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191783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91783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1578元。本案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欠债务巨大,登记在其名下所有房产业经本院上网拍卖,并已成交。现所有以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之中。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觉明在收到本院执行款50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民初字第05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施 展执行员 陶 红执行员 丁启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