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执字第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李淑青与李波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青,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691-1号申请执行人李淑青,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本院受理的李淑青申请执行李波的(2014)昆民执字第691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760元及返还位于呈贡雨花毓秀小区L幢121号及209号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波履行返还位于呈贡雨花毓秀小区L幢121号及209号的房产和23760元及执行费,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西昆审判员 刘建伟审判员 张兆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