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立志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考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立志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考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立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工业区东骏办公室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夏昊,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万江墟社区万福路23座A10号。法定代表人:林考基,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莞市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社区教育路157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林考基,总经理。被执行人:林考基,男。关于东莞市立志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考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东莞市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考基应向东莞市立志贸易有限公司连带偿还贷款6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期内利息以6000万元为本金按年息24%的标准从2012年6月28日计至2012年10月27日,逾期利息以60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10月28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提前清偿的,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承担案件一、二审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东莞市立志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主张执行标的包括:贷款本金600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480万元,逾期利息2912万元(暂计至2014年12月27日),案件一、二审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551577.6元。此外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61871.57元。上述款项合计94633449.17元。本院经审查认可后,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考基有财产可供偿还本案债务,但三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东莞市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考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东莞市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考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4633449.17元(或相应价值的外币存款)及其利息、罚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晓红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承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