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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郎民二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郎溪县鸿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郎溪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溪县鸿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郎溪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郎民二初字第00274号原告:郎溪县鸿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杨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兵,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溪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韩德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溪县鸿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郎溪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溪县鸿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溪县鸿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溪县鸿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郎溪县鸿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谈 涛人民陪审员  许善菲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