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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与苏杰、张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苏杰,张为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工农东路润通大楼第*层。负责人:唐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为民。再审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杰、张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四终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 涛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