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03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803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燕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人民陪审员 刘万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