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行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宝清县商务局和葛征不履行商务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清县商务局,葛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行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商务局,住所地:宝清县人民路439号。法定代表人马国发,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占民,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葛征,男,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商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g葛征不履行宝商执字(2014)第0017号商务行政处罚一案中,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商务局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宝商执字(2014)第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审 判 长 李宪文人民陪审员 李德龙人民陪审员 毕继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