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金梅与李春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梅,李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王金梅被申请人:李春成申请人王金梅与被申请人李春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春成的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金梅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春成的吉EG17**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长国审 判 员 张文生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