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曾远萍申请执行喻富远民间借贷纠纷查扣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曾远萍,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正达航鑫客运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江盛兴汉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俊,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人。四川省内江市甜城公证处(2014)川甜证字第125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财产;或扣留、提取三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彭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