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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曾远萍申请执行喻富远民间借贷纠纷查扣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曾远萍,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正达航鑫客运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江盛兴汉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俊,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人。四川省内江市甜城公证处(2014)川甜证字第125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财产;或扣留、提取三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彭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