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陈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杜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胡某某,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自治旗。被告杜某某,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委托代理人金凤,内蒙古自治区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杜双全负担。审 判 长  孟根仓审 判 员  文 文人民陪审员  杨景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白满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