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陈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杜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胡某某,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自治旗。被告杜某某,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委托代理人金凤,内蒙古自治区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杜双全负担。审 判 长 孟根仓审 判 员 文 文人民陪审员 杨景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白满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