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裁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裁字第00322号原告彭某。被告刘某。原告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陈 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