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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裁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裁字第00322号原告彭某。被告刘某。原告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陈 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