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椒商初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浙江金环铜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环铜业有限公司、浙江丰德伟业铜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浙江金环铜业有限公司,浙江丰德伟业铜材有限公司,浙江方易实业有限公司,玉环方正铜业有限公司,戴雪丽,张波,张行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320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代表人:徐跃军。委托代理人:傅宏文。委托代理人:王鑫。被告:浙江金环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雪丽。被告:浙江丰德伟业铜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海利。被告:浙江方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仙富。被告:玉环方正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林。被告:戴雪丽。被告:张波。被告:张行政。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浙江金环铜业有限公司、浙江丰德伟业铜材有限公司、浙江方易实业有限公司、玉环方正铜业有限公司、戴雪丽、张波、张行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4元(已减半),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林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