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丽红与刘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红,刘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王丽红,女,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刘敬,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红与被告刘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红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红以其与被告刘敬在会宁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丽红负担。审判员 张志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文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