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夏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在陕西省蒲城县境内,现已依法委托该县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执字第004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鹏晖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