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桂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27号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炎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露。委托代理人叶涛。被告桂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