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荣辉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6号罪犯黄荣辉,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阳新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作出(2009)温瓯刑初字第6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荣辉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实际执行五年九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荣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荣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罚金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荣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荣辉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荣辉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9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杨宏林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沈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