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莹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电器事业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莹,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电器事业部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李小莹,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电器事业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第30层、第31层、第32层)。法定代表人何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莹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莹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小莹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莹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