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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3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361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翠丽,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