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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庆胜与牛威、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望京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胜,牛威,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望京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张庆胜,河北省廊坊市人,住廊坊市文安县。被告:牛威,河北省围场满族乡自治县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望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一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城乡华懋15层。代表人:段钢,职务:副总经理。原告张庆胜与被告牛威、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望京分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庆胜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牛威驾驶的京QSF2**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庆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牛威驾驶的京QSF2**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苗 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