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赵金科与李二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科,李二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赵金科,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被告李二妞,女,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科与被告李二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浩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