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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郭俊龙、祁鹏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龙,祁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县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俊龙。2000年7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县看守所。被告人祁鹏。2001年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3日被解除劳动教养。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县看守所。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公诉刑诉(2014)第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俊龙、祁鹏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俊龙、祁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2014年4月份,被告人郭俊龙、祁鹏共谋实施抢劫。同年6月16日上午,郭俊龙、祁鹏购置了作案工具两把小砍刀、两把匕首、两副手套、一袋扎带、一根甩棍,后上街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1时10分许,该二人步行到邯郸县山水文苑小区东侧的双益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门前时,发现该公司门未锁,且里面只有一名员工,便戴上手套闯入该公司内,持砍刀将会计程某某挟持住,并用扎带将程某某捆绑在椅子上,威带程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此时程某某的侄子宋某某恰巧回到公司,也被郭俊龙、祁鹏持刀挟持住,并用扎带捆绑在椅子上,郭俊龙、祁鹏将两名受害人捆绑后关进公司厕所内。(经鉴定,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抢走现金3930元,一部黑色小米手机,一部皇室金色三星W2014手机,两瓶海之蓝白酒,一辆银灰色的大众POLO轿车(经估价上述物品共价值67020元),一��子母机固话,一台监控设备,一部联想手机(因无实物且型号不详无法鉴定)、二张银行卡。后被告人郭俊龙驾驶抢劫来的波罗汽车带着祁鹏逃离现场。当晚二被告人持抢来的两张银行卡从银行自动取款机内取走人民币21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郭俊龙、祁鹏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俊龙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俊龙、祁鹏均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郭俊龙、祁鹏共谋实施抢劫,并购置了两把小砍刀、两把匕首、两��手套、一袋扎带、一根甩棍上街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1时10分许,二被告人发现邯郸县山水文苑小区东侧的双益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门未锁,且里面只有一名员工,便戴上手套闯入该公司内,持砍刀将会计程某某挟持住,并用扎带将程某某捆绑在椅子上,威胁程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此时程某某的侄子宋某某恰巧回到公司,也被郭俊龙、祁鹏持刀挟持,并用扎带捆绑在椅子上。郭俊龙、祁鹏将两名受害人捆绑后关进公司厕所内。后经鉴定,程某某四肢见多处环形红色痕,皮肤未破损,触痛,四肢皮肤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二被告人共抢走被害人程某某、宋某某现金3930元,一部黑色小米手机,一部皇室金色三星W2014手机,两瓶海之蓝白酒,一辆银灰色的大众POLO轿车(经估价上述物品共价值67020元),一部固话子母机,一台监控设备,一部联想手机(因无实��且型号不详无法鉴定)、二张银行卡。后被告人郭俊龙驾驶抢劫来的大众POLO轿车带着祁鹏逃离现场,并于当晚持抢来的两张银行卡从银行自动取款机内取走人民币21100元二人均分。案发后,三星W2014手机,两瓶白酒,大众POLO轿车和银行卡被追回后返还被害人。其余物品因被丢弃,经公安查找未果。所得赃款除郭俊龙购买的一辆摩托车被追回返还被害人外,其余均被二被告人租房、吃喝花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郭俊龙的供述材料证明,2014年6月的一天,因为他和祁鹏身上没钱,吃住都成问题。他就给祁鹏说抢几百块钱应个急,祁鹏也同意了。当天上午,他们买了四把刀子、一个甩棍、一包扎带。快中午的时候他们转到案发现场西边一个没开门的门市门口的地上睡着了。等睁开眼天就黑了。他看到信贷公司里就一个男子,就和祁鹏说好进去抢个钱。他走到那个男子跟前,从挎包里掏出刀子,冲那个男子晃晃,说是求财,那个男子挺配合,也没反抗。这时祁鹏也进来,拿着砍刀,他让祁鹏用扎带将男子的手脚捆到椅子上,他去大厅翻东西,祁鹏从卧室翻出来三千多块钱,还有两张银行卡,祁鹏逼那个男子说出密码。他把卧室桌上的手机和汽车钥匙拿走,并把公司的监控设备拆下来。从大厅找到一卷宽透明胶带,让祁鹏把男子的嘴缠住。他从另一间办公室的文件柜里拿走了一部崭新的金边黑色翻盖手机。他和祁鹏准备走时,有个男青年来敲门,他去开门,男青年进来后直接走进了卧室,在卧室门口他拿刀子威胁说只求财,不要命。男青年也很配合没反抗也没吭声。祁鹏用扎带和胶带将男青年捆在椅子上,眼睛也用胶带蒙住。他们将男子和男青年拖进厕所。他拿上监控设备、车钥匙、一套电话子母机,一部新手机,���瓶白酒,祁鹏拿着受害人的两部手机、银行卡、现金三千多元从公司出来,放到受害人的大众轿车内,他开上车带着祁鹏往邢台方向走,半路上祁鹏用抢来的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了二万,给了他一万,钱他租房子,买摩托车都花了。2、被告人祁鹏的供述与被告人郭俊龙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另供述他们原计划是抢单身开车的女子,结果等了一下午也没有碰到合适的目标,天黑以后在郭俊龙的提议下,他们就抢劫了这家小额贷款公司的两个男子。他们把抢来的二部手机,一部监控设备和一套固定电话在逃跑过程中扔了。他还从抢来的两张银行卡里取走人民币21100元。郭俊龙把抢来的一部新的三星2014型手机给了他。抢来的钱都花了。抢来的车停在租住的院子里。3、二被告人对犯罪地点和所盗窃物品的指认照片。4、被害人程某某对被告人照片的辨认及陈述材料证��,2014年6月16日晚上9点来钟,他自己一个人在公司的大厅里玩电脑,进来了二个男子用刀威胁,并将他捆绑在椅子上,抢走了现金3500元、两张银行卡、一部联想牌直板手机,公司的一部座机电话及子母机、两瓶海之蓝白酒,一辆银色大众POLO轿车、公司的一台监控设备,其中一个圆脸的(祁鹏)拿着刀逼他说出银行卡的密码,他怕有生命危险就把密码说了。后宋某某来了,也被捆绑住,被抢走了现金430元和一部手机。5、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材料证明,晚上他去姑夫程某某的公司睡觉,公司玻璃门锁着,里屋亮着灯。他叫了半天,出来一个男子(祁鹏)说是在屋里玩牌呢。他没有多想就往里屋走,刚走到西屋,该男子就拿出刀放在他脖子上,把他带到东屋,用扎带将他绑在凳子上,把他身上的钱包掏出来,抢走了现金和手机。6、证人赵某证言证明,一天晚上11点多,���俊龙和祁鹏开着一辆银白色的大众牌轿车到他租住的地方找他,他问车哪儿来的,郭俊龙和祁鹏没说,并说有些事儿知道多了不好,他也没有多问。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邯郸县山水文苑小区北门东侧邯郸县双益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8、被抢黑色三星2014型手机、银灰色大众POLO轿车及车钥匙、银行卡、身份证、白酒及郭俊龙用赃款购买摩托车的照片和扣押发还清单。9、作案工具小砍刀、匕首和甩棍的扣押清单及照片。10、程某某提供的大众POLO轿车的购买发票和车辆登记证书。11、程某某提供的被抢农行卡和邯郸银行卡的对账单证明,2014年6月16日被取现金21100元。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程某某四肢见多处环形红色痕,皮肤未破损,触痛,四肢皮肤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13、被抢物品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银灰色POLO牌汽车5.5万元,金色三星W2014翻盖手机11000元,黑色直板小米手机670元,洋河海之蓝46度白酒两瓶350元,总价值为67020元。14、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郭俊龙因犯抢劫罪,在2000年7月5日被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2014年4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祁鹏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月3日被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7月6日减刑后刑满释放。15、被告人祁鹏劳动教养的决定书和解除劳动教养的证明。16、二被告人的抓获证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俊龙、祁鹏以非���占有为目的,持刀采取暴力手段强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抢劫他人财物总价值九万余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被告人郭俊龙曾因犯抢劫罪和诈骗罪,先后被判决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一年再次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3、被告人郭俊龙、祁鹏用扎带捆绑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祁鹏具有犯罪前科和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4、二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8年6月23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人祁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三、作案工具砍刀、匕首和甩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丽代理审判员 王 京人民陪审员 贾玖山���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杜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