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民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李海洋与董宏伟、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民初字第2667号原告李海洋。被告董宏伟,工人。被告柳红,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洋与被告董宏伟、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海洋负担。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