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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民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李海洋与董宏伟、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民初字第2667号原告李海洋。被告董宏伟,工人。被告柳红,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洋与被告董宏伟、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海洋负担。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