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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罗建忠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建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6号罪犯罗建忠,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3日作出(2000)丽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建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道通、张小英人民币各10000元。被告人罗建忠在法定期限内未抗诉、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2001年3月26日以(2000)浙法刑复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5年9月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于2007年9月21日、2009年11月20日裁定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年五个月;于2012年9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建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5月至2014年9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建忠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各科考试成绩单及罪犯本人年终总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建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建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