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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某风盗窃罪,王世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9号罪犯王某风,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7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世风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较好;劳动中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现从事针车工作,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2.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世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阙    斌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