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关于王本元与常德市幸福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元,常德市幸福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2382号原告王本元。被告常德市幸福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元与被告常德市幸福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本元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本元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本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本元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祥彪审 判 员 沈凌溶人民陪审员 陈祥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