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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41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6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8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丽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