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41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6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8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丽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