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09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洪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彭飞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