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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麦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1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7日零时34分,被告人麦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珠江大桥双桥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麦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4.2mg/100ml。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麦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现场视听资料、被告人麦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麦某对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及定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正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敏华梁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