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凤臣、刘秀芹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凤臣,刘秀芹,姜言彬,孙凤君,张淑花,杨兴松,苏爱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45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秀兰,执行董事。被告:孙凤臣。被告:刘秀芹。被告:姜言彬。被告:孙凤君。被告:张淑花。被告:杨兴松。被告:苏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凤臣、刘秀芹、姜言彬、孙凤君、张淑花、杨兴松、苏爱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