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某甲、曾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曾某,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经商。因本案于2014年6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安友,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某,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洪榕净,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前钱,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4)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曾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曾某、刘某及其辩护人张安友、洪榕净、李前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甲在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路208号雷龙电子游戏娱乐城内摆放8台电子游戏机(经鉴定,其中“四头鲨”、“百兽部落”、“深海炸弹”、“东方神龙”各1台均具有8个独立操纵杆,可供8人同时赌博;另4台“狮王2011”均具有2个独立操纵杆,可供2人同时赌博,均系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营利,并雇佣被告人曾某在娱乐城负责经营管理工作,雇佣被告人刘某负责维修赌博游戏机,雇佣李某甲、何某、陈某乙(均已行政处罚)在店内负责开门、兑换、收银等活动。2014年5月12日17时许,该娱乐城被执法人员查获,娱乐城当日收入人民币7800元、被告人曾某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亦被查扣。2014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退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3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暂扣发票、缴款书、收款清单、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营业执照、户籍证明,证人陈某乙、何某、李某甲、吴某、唐某、万某、林某、王某、佟浩、陈某丙、李某乙、钟某证言及归案经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曾某、刘某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系赌博游戏机店业主,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曾某、刘某受雇参与经营管理或维修赌博游戏机,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曾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能积极退赃,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四头鲨”、“百兽部落”、“深海炸弹”、“东方神龙”赌博游戏机各1台、“狮王2011”赌博游戏机4台,数币机1台、游戏币1桶、储值卡76张,均予以没收。五、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雷龙电子游戏娱乐城非法收入人民币7800元、被告人曾某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36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民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允伟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