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剑阁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90年9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剑阁县人。委托代理人:何康兮,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某某,男,生于1983年1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剑阁县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5日由审判员吴元勇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法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无法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判员吴元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正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