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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一某与被告薛一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某,薛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661号原告李一某,男,汉族。被告薛一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某与被告薛一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梁振军人民陪审员  潘家羽人民陪审员  吴鸿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博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梁振军撰稿:梁振军核对:陈博恒印刷:陈博恒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5日印制(共印8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