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解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先胜诉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胜,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刘先胜,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友谊路万联世纪城1号楼3单元16号。委托代理人原银玲、邓超(实习),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军,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西于村2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胜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胜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先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8元,由原告刘先胜承担。审判员  郭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