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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国文与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文,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李国文,男。委托代理人:王连胜,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李艳春,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文与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全新审 判 员  庞玉占代理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