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社郊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社郊民初字第183号原告秦某某,女78岁。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48岁。被告张某某,女,汉族,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明汉审 判 员  闫宗淼代理审判员  乔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付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