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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邹忠航与九江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忠航,九江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邹忠航。被告九江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新港(沿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975622-1。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忠航与被告九江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的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院辖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何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