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矫松训与于学审、范凤仙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松训,于学审,范凤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矫松训,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于学审,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范凤仙,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矫松训与于学审、范凤仙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上诉期间内对该案提起上诉,该案判决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烟牟字第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杰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