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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杜文新与徐寿兰、赵瑞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新,徐寿兰,赵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杜文新,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住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徐寿兰,女,汉族,1955年11月出生,住吉木萨尔县。第三人:赵瑞红,女,汉族,1962年7月出生,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文新与被执行人徐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赵瑞红自愿为被执行人徐寿兰担保,保证于2014年11月25日前交付案款16183元,若逾期由担保人承担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徐寿兰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第三人赵瑞红的存款1618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哨依塔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