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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执仲字第00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合肥建华陶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建华陶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仲字第00270—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建华陶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小庙镇工业聚集区香怡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8108550-1。法定代表人林振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西利,男,195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31959********。本院在执行合肥建华陶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合肥仲裁委员会(2014)合仲字第12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李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西利对原仲裁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通知合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重新仲裁,且合肥仲裁委员会已决定对该案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仲裁委员会(2014)合仲字第12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