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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莉雅申请执行黑龙江创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雅,黑龙江创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王莉雅,女。委托代理人陈树德,男。被执行人黑龙江创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芳,女。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王莉雅申请黑龙江创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鸡冠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黑龙江创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莉雅案款60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鸡冠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黑龙江创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王莉雅违约金6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于佳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