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0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娜与被告李金辉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娜,李金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2243号原告赵娜,女,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延安市人,本科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李金辉,男,汉族,1990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赵娜诉被告李金辉合伙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娜诉称,2013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由被告付给原告60000元现金和40000元欠款作为投资,经营收益五五分成,后续40000元欠款在2014年春节前付清。协议签订后,原、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由原告主管前厅服务,由被告主管厨房管理。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将每日清单与账单交于被告读阅。原、被告合作经营啦啦餐厅期间,共产生7个月的员工宿舍租赁费及水电费1800元、2014年5月9日至7月5日的水电费6104元、广告费1680元、6月份员工工资19651元、5、6月份的酒水费用39000元,共计68235元,上述费用原告已支付56235元,仍有12000元酒水费用未付,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垫付的28117.5元以及酒水费用6000元,共计34117.5元。2014年3月被告得到餐厅分红后向原告偿还了协议约定的部分投资款,但仍有20000元至今未付,被告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3月底啦啦餐厅房租到期,经原、被告协商决定由原告出面签订续租协议书,租期从2014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租金为84490元,原、被告每月承担42245元。当时因被告没钱交租,原告替被告支付了房租42245元。后被告向原告偿还13245元,仍欠29000元,2014年5月7日被告就该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6月2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元,被告在餐厅多次消费708元,原、被告在经营餐厅期间仍欠供货商70000余元。2014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时,被告提出不干了,造成餐厅停业损失10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2、由被告支付所欠原告、供货商各项费用34117.5元。3、由被告支付原告借款70000元。4、由被告支付签单餐费708元。5、由被告赔偿原告停业损失1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7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 勇代理审判员 李 梅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