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执补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遂宁市遂州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蔡春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春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补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执行人蔡春容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春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船山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春容现外出下落不明,其座落在遂宁市城区镇江寺小区住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詹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