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西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791号原告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金延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培博,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海铭,男,生于1984年7月2日,汉族,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西安西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侯长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金朋人民陪审员 卢家海人民陪审员 闫树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庄启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