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怀法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0
案件名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与石罗斌、成建花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石罗斌,成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怀法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被执行人:石罗斌,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成建花,女,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与石罗斌、成建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永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石罗斌、成建花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553.7元(利息计至2014年1月18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相关规定计算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根据申请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怀法执字第45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陈飞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莫战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