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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沈亚月与宋瑞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亚月,宋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保字第9号申请人:沈亚月。被申请人:宋瑞飞。申请人沈亚月与被申请人宋瑞飞因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陈宪波名下的与被申请人宋瑞飞共有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顺达路16-1号102室(产权证号:2008-0119**)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20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陈宪波名下的与被申请人宋瑞飞共有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顺达路16-1号102室(产权证号:2008-0119**)的房产,保全价值为人民币2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