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张民初字第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1-05-06
案件名称
丁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张民初字第0240号原告丁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理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钱重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